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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哪种保险可以避免离婚分割,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保险在2021版新婚姻法中的特殊地位)

02-02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关于【买哪种保险可以避免离婚分割】,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今天涌涌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1、保险在2021版新婚姻法中的特殊地位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夫妻间只要能说明是用个人财产给自己购买的保险,离婚后基本不会被分割,若夫妻相互投保,最后离婚了,若想保留保单有效性,作为被保险人则需要将保单的一半现金价值给投保人,然后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若此时受益人设置为自己的子女,父母间的关系比没有这个保单来说可能会更好些,投保人很可能不会强制退保反而会同意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若父母为子女投保则需要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当投保人:若子女发生婚变,该保单属于投保人资产,不被分割;父母掌控保单,尤其投保年金险,子女不能退保,防止子女挥霍无度,保障财富的持续有效性;隔离子女债务及婚变风险;子女获取的年金/身故保险金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

2.子女当投保人:若父母发生婚变,保单不会受影响;规避父母自身债务风险;子女有一定的财务意识,可以有效达到财富传承,避免因法定继承人带来的继承纠纷。

因此,保单的设计主要两点:第一、投保人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第二、是否明确指定有效的受益人。

最后,关于新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的四处主要变化:

1.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任意一方在30天内反悔,都可以到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即使30天期满后,只要有一方不到场,离婚登记同样无效。赌吸毒家暴等不在此列。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出轨要少分财产,损失赔偿金也不能少,事态严重且证据确凿,有可能会净身出户。

4.家务劳动离婚可以得到补偿,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不管之前有无签财产协议。这主要保护了全职太太一族。

无论哪一项的变化,民法典的初衷都是为了稳固和谐友爱的家庭,保护弱者,不希望出现不和谐,甚至走上反目成仇的路上。这和保险的初衷是不谋而合的,可是保单的设计优劣对一个家庭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保护好代代相传的资产给到子女,帮助家庭脱离破产(企业主越明显),关键时刻可能挽救一个家庭的命运,尤其出现了经济不明确和经济生命中断的情况下,现实例子比比皆是,度娘一下几千上万条!

2、买哪种保险可以避免离婚分割: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一

父母留下的身故保险金,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和小莲结婚后,阿庆的父亲因为癌症去世,父亲保险的指定受益人为阿庆。阿庆作为受益人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50万元保险金。次年,阿庆和小莲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要求分割这50万元的一半.法院最终认定,这50万元,属于阿庆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案例二

夫妻互为投保人投保的大病保险,离婚时怎么处理?

阿庆和小莲在婚后互为投保人,为对方投保了5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需交费20年。在第10年两人办理离婚,这两张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分割时可以选择退保,之后二人平均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一方或双方希望延续这份保险,希望延续者,须将支付给对方退保等值的现金价值,并将投保人修改为自己,后续自己继续投保。这个案例中,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做特别约定,比如各自保单的投保人更改为本人,各自继续投保。

案例三

婚后财产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理赔后,离婚时如何分割?

阿庆用和小莲婚后共同财产给自己买了50万保额重大疾病保险,去年不幸出险获得了50万保险金理赔。今年二人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不得要求分割阿庆已经获得的50万重疾保险理赔金。这50万属于阿庆个人财产。

案例四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子女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上学时,他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他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阿庆和小莲婚后三年办理离婚,此时阿庆父亲为阿庆投保的这份年金保险,不需要进行分割。

案例五

婚前购买保险,婚后持续缴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阿庆婚前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小莲结婚后一直持续缴费,离婚时婚前缴纳保费属于阿庆个人财产,婚后缴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案例二的方式对婚后缴纳保费的部分进行分割,或双方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协商处理。

案例六

继子女是否享受保险收益金?

阿庆和小莲都是二婚,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其中阿莲是儿子的监护人,孩子跟随母亲与阿庆一起生活。婚后5年阿庆不幸因为意外去世,去世时获得100万意外保险金的理赔,因这份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这100万保险金由阿庆的儿子、妻子阿莲、继子共为受益人,各分得保险金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总结: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二、一方获得的人身赔偿保险金,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婚前购买并完成缴费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一方父母为投保人给子女投保的保险,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五、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有继承权;

保险指定受益人可避免财产纠纷。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一

父母留下的身故保险金,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和小莲结婚后,阿庆的父亲因为癌症去世,父亲保险的指定受益人为阿庆。阿庆作为受益人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50万元保险金。次年,阿庆和小莲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要求分割这50万元的一半.法院最终认定,这50万元,属于阿庆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案例二

夫妻互为投保人投保的大病保险,离婚时怎么处理?

阿庆和小莲在婚后互为投保人,为对方投保了5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需交费20年。在第10年两人办理离婚,这两张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分割时可以选择退保,之后二人平均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一方或双方希望延续这份保险,希望延续者,须将支付给对方退保等值的现金价值,并将投保人修改为自己,后续自己继续投保。这个案例中,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做特别约定,比如各自保单的投保人更改为本人,各自继续投保。

案例三

婚后财产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理赔后,离婚时如何分割?

阿庆用和小莲婚后共同财产给自己买了50万保额重大疾病保险,去年不幸出险获得了50万保险金理赔。今年二人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不得要求分割阿庆已经获得的50万重疾保险理赔金。这50万属于阿庆个人财产。

案例四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子女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上学时,他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他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阿庆和小莲婚后三年办理离婚,此时阿庆父亲为阿庆投保的这份年金保险,不需要进行分割。

案例五

婚前购买保险,婚后持续缴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阿庆婚前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小莲结婚后一直持续缴费,离婚时婚前缴纳保费属于阿庆个人财产,婚后缴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案例二的方式对婚后缴纳保费的部分进行分割,或双方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协商处理。

案例六

继子女是否享受保险收益金?

阿庆和小莲都是二婚,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其中阿莲是儿子的监护人,孩子跟随母亲与阿庆一起生活。婚后5年阿庆不幸因为意外去世,去世时获得100万意外保险金的理赔,因这份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这100万保险金由阿庆的儿子、妻子阿莲、继子共为受益人,各分得保险金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总结: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二、一方获得的人身赔偿保险金,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婚前购买并完成缴费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一方父母为投保人给子女投保的保险,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五、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有继承权;

保险指定受益人可避免财产纠纷。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

保险财产其实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完全是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时是可以不参与分配的;

第二种,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第三种,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保险理赔金: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任何一方因为自己的健康或身体原因取得的理赔款仍然是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单方财产。

所以,很多人以为买了保险,那么这部分财产就是自己的,并不完全准确,但是离婚时很可能现金价值低于保费,这个时候分割现金价值其实对个人还是有利的,相当于用相对低的成本保全了更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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