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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21.9%是多少利息,年利率21.9%的利息是多少(证券期货类案件<115>)

10-03 互联网 未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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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利率21.9%是多少利息:年利率21.9%的利息是多少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计算公式为:=金额*利率*时间取决于金额、利率和时间。

根据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为:21.9%/12=1.日利率为:21.9%/360=0.0608%。

例如,如果李先生贷款1万元,贷款年利率为21元.9%,一年后产生的年利息为:1万*21.9%*1=2190元;月利率为:1万*1.825%=182.5元;日利息为:1万*0.0608%=6.08元。

2、证券期货类案件(115)|债券延期后仍未兑付,应算利息又算罚息?

大王律师】本案是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在债券延期期间届满后发行人仍不支付本金和利息时,是否除了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的罚息之外是否还要按照延期期内年利率8%继续支付利息。法院的观点是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按照每日万分之六即年利率21.9%计算罚息足以弥补其损失,不应继续支付利息,即“补偿为主而不是侧重于惩罚”。

一、案涉各合同的效力。案涉《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和编号为、JK2的《债权债务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各方确认的事实部分。

本案中,山东信托与国购投资均认可国购投资应向山东信托支付本金4亿元及按约定年息7.3%计算的2017年至2018年利息合计2920万元,上述事实有相应的合同依据。

三、约定的延期期间届满后国购投资仍未还本付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即从2019年4月1起应当如何计算违约责任,除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罚息外,应否还包括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

对此,首先,从案涉《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延期期间的期内利息按年率8%计算,在延期期间届满后国购投资违约仍不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当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罚息,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在延期期间届满后国购投资如违约除了按日万分之六支付罚息是否还要按年率8%支付利息。双方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所谓的延期期间与《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民法第六百七十八条)关于“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中的展期较为类似。可见无论是延期与展期都需要借贷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合意才能成立,这与违约期间这一具体的事实上的时间起算点有明显不同。本案中双方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达成了延期的合意,按照双方约定延期期间(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是按照年息8%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即年利率21.9%的标准计算罚息。其次,本案中山东信托因国购投资逾期支付所产生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六即年利率21.9%计算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本案九被告辩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责任,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本案利息计算应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罚息计算应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山东信托主张从2019年4月1日起国购投资支付的逾期利息除了按日万分之六支付罚息外还要按年率8%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关于律师费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国购投资存在逾期兑付债券本息的违约情形下,川财证券为实现16国购债所涉5亿元债权,实际已支出律师费49万元,应由国购投资承担。诉讼过程中,对川财证券已支出的律师费49万元,山东信托和川财证券均认为其中的392000元是川财证券替山东信托为实现本案4亿元本金及利息所支付的律师费,而其余的98000元是川财证券在(2019)川民初19号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师费。

虽然川财证券支出该49万元律师费时没有严格区分是针对本案涉及4亿元本金及利息的实现债权费用还是针对(2019)川民初19号案中涉及1亿元本金及利息的实现债权费用,但考虑到山东信托和川财证券均认可上述49万元律师费在本案与(2019)川民初19号案中对律师费的分摊,且山东信托和川财证券在两案中所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也没有超过川财证券实际支出的费用金额,故法院认为山东信托在本案中主张392000元律师费并无明显不妥,应当予以支持。

五、整体性担保所可能实现债权金额的分配比例问题。本案查明山东信托向川财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川财证券代表山东信托与国购投资和其子公司、袁启宏或其他主体就16国购债回售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16国购债偿债协议以及系列担保协议,且在庭审中川财证券陈述其与各担保人签署系列担保协议既是对本案4亿元本金、利息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进行担保,又是对(2019)川民初19号中涉及1亿元本金、利息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进行担保,因此法已经查明的上述系列担保协议是对国购投资所欠5亿元本金、利息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整体性担保。

在各担保人未对山东信托作为担保权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山东信托可依据其与川财证券的授权委托关系享有对各担保人的担保权。但山东信托与川财证券之间应如何就上述整体性担保所可能实现的债权金额进行分配,尚需法院依法进行评判。

法院认为,山东信托与川财证券分别就4亿元和1亿元的债权本金、利息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分别提起诉讼,山东信托与川财证券最终应当分配的债权金额占5亿元债权本金、利息和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总债权金额的比例虽存在不确定性,但可大致确定为1:4的比例,即川财证券通过担保债权的清偿金额占最终实现债权总金额的20%,山东信托占80%。这既基本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内容,也为后续可能进入的执行程序提供了一个可供执行的依据。

六、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分摊问题。

(一)商业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在国购投资未按约偿还案涉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山东信托请求就郎溪国购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郎溪汽贸城共计921套、面积94519.29平方米的商业地产以及郎溪广场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国购广场A座共计26套、面积37741.61平方米的商业地产依法变现的价款在国购投资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确认。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国购投资未按约清偿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对山东信托要求袁启宏、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国购产业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国购投资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股权质权处分的确认。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之规定,山东信托就安徽商业公司提供的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质权,在山东信托未获国购投资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质押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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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袁启宏、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郎溪国购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国购汽车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国购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信托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国购投资立即向山东信托支付山东信托作为受托人的山东信托债券理财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的累计面值为4亿元的国购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款42920万元、违约期间罚息(违约期间罚息自2018年11月22日起算,以尚未支付的回售款4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计算至回售款中本金部分、违约罚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截至2019年2月2日,暂计为1704万元)。上述回售款及暂计至2019年2月2日的罚息合计为44624万元;2.判令国购投资承担山东信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39.2万元及诉讼费;3.判令山东信托可就(1)郎溪国购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郎溪县郎溪汽贸城A幢,B幢,C1幢,C2幢,D1幢,D2幢,E1幢,E2幢,F1幢,F2幢,G1幢,G2幢,H1幢,H2幢,J1幢,J2幢,K1幢,K2幢,M幢,N幢1层,P幢,Q幢等共921套,面积94519.29平方米的商业地产;(2)郎溪广场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郎溪县,面积37741.61平方米的商业地产;(3)安徽商业公司持有的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偿付在先顺位抵押权人(如有)后优先受偿;4.判令袁启宏、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国购产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国购投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山东信托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请变更为:判令国购投资立即向山东信托支付山东信托作为受托人的债券信托持有的累计面值为4亿元的16国购债回售款42920万元和利息及违约期间罚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2日起算,罚息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以尚未支付的回售款中的本金4亿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计算至回售款中本金部分、利息及罚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11月22日暂计至2019年2月2日的利息为6488889元)。上述回售款及暂计至2019年2月2日(含)利息合计为435688889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21日,国购投资发行了16国购债,其发布的《国购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中载明: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7.30%。川财证券作为委托人、山东信托作为受托人,依法设立债券信托并完成预登记。

2018年10月11日国购投资发布《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16国购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公告》,公示债券持有人已经可以就其持有的16国购债行使回售权。

2018年10月17日山东信托就其持有的面值为4亿元的16国购债行使回售权。按照约定国购投资应当于2018年11月22日向山东信托兑付面值为4亿元的16国购债回售款42920万元,但2018年10月29日国购投资和袁启宏向川财证券发送《16国购债兑付承诺》,明确表示2018年11月22日无法全部支付16国购债回售款。山东信托向债券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川财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川财证券管理债券信托及山东信托与国购投资和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启宏或其他主体就16国购债回售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偿债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其他协议。

2018年11月22日国购投资及袁启宏与川财证券签署了《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16国购债(深交所债券代码:114068.SZ)之债务和解协议》,约定了国购投资、袁启宏将严格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向川财证券履行16国购债的还本付息义务。随后,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分别签署了编号为、JK2的两份《债权债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该债权债务的形成原因。为了确保国购投资与川财证券签订的《和解协议》及编号为、JK2的两份《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切实保障,川财证券与郎溪国购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的《抵押合同》,约定郎溪国购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的商业地产为国购投资因编号为的《债权债务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向川财证券提供抵押担保。川财证券与郎溪广场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的《抵押合同》,约定郎溪广场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的商业地产为国购投资因编号为JK2的《债权债务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向川财证券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均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此外,川财证券还分别与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自愿向川财证券就国购投资依据《和解协议》和编号为、JK2的《债权债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的相关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川财证券与安徽商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安徽商业公司作为质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为质押,为川财证券对国购投资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2019年1月21日,川财证券与国购产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国购产业公司自愿向川财证券就国购投资依据《和解协议》和编号为、JK2的《债权债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的相关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30日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袁启宏签署《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16国购债(深交所债券代码:114068.SZ)之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国购投资应当在2019年3月31日前兑付川财证券自行持有的16国购债4亿元本金及利息,但国购投资未按照《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兑付4亿元本金及利息。按照《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以上川财证券自行持有的16国购债即指山东信托债券理财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4亿元面值的16国购债。袁启宏、郎溪国购公司、郎溪广场公司、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安徽商业公司、国购产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起诉日,上述各被告仍未向山东信托支付16国购债本息,山东信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山东信托同意与第三人川财证券按照债权4亿元和1亿元的比例各自分配实现案涉担保物权。

被告国购投资、袁启宏、郎溪国购公司、郎溪广场公司、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安徽商业公司、国购产业公司共同辩称:对国购投资应付本金4亿元和期内利息2920万元以及对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均无异议。对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不要求法院给予新的举证期限。双方约定的延期期间仅应按合同约定的年息8%支付利息。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期间内的利息按8%计算,仅约定违约期间的罚息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因此,按照《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延期到期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的罚息只能以4亿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第三人川财证券答辩称,其与原告山东信托分别持有1亿元、4亿元的信托债券,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时,将上述合计5亿元的信托债券划分为2亿元、3亿元作为两笔主债权分别设立担保权利。川财证券同意与山东信托按照债权1亿元和4亿元的比例各自分配实现案涉担保物权。

根据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2016年11月22日国购投资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10亿元、代码为114068的16国购债,其对外发布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品种(附第2年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本期债券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年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起息日:2016年11月22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2日;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到期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2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2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2日。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2016年11月24日国购投资在其发布的《国购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中载明:本期债券工作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结束,实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债券品种为3年期,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为7.30%。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5月12日川财证券作为管理人,分别设立了泊悦3号泊悦4号泊悦7号泊悦8号泊悦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了对应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2018年9月,山东信托作为受托人、川财证券作为委托人成立山东信托债券理财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并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上完成预登记。山东信托债券理财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累计面值为4亿元的16国购债。2018年10月11日,国购投资发布《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关于16国购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示债券持有人已经可以就其持有的16国购债行使回售权。2018年10月29日,国购投资向川财证券发送了《16国购债兑付承诺函》,主要载明:川财证券认购了5亿元16国购债,截至2018年10月29日,由于国购投资经营流动性问题导致在2018年11月22日无法全部回售。国购投资郑重承诺:在2018年11月22日回售行权日兑付债券金额5000万元,利息按时兑付,剩余4.5亿元债券给予顺延以及增加袁启宏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等值资产抵押担保等作为兑付的保障措施。

山东信托向债券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川财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川财证券管理山东信托债券理财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及山东信托与16国购债发行人国购投资及其子公司、袁启宏或其他主体就16国购债回售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16国购债偿债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协议。

2018年11月22日,川财证券作为乙方、国购投资作为甲方及袁启宏作为丙方(连带保证人)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约定: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川财证券通过山东信托债券理财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和管理的资管计划泊悦3号泊悦4号泊悦7号泊悦8号泊悦9号,共计持有面值5亿元的16国购债,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已经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川财证券持有的16国购债已全部申报回售。第二条约定,各方同意,国购投资与袁启宏将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川财证券持有的16国购债还本付息义务:国购投资必须在2018年11月22日前完成川财证券持有的16国购债截至该日的利息足额兑付;国购投资必须于2018年12月28日前足额偿付川财证券持有面值5亿元的16国购债本金及延期期间利息。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8日延期期间利息按年化8%计算。袁启宏为16国购债剩余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川财证券持有的16国购债的全部本息(含延期期间利息)、违约罚息、损害赔偿金、川财证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三条约定,国购投资若违反《和解协议》任一规定,自违反次日起,川财证券可自主行使以下全部权利,要求国购投资、袁启宏连带承担以下责任:(一)违约期间罚息按未还本金余额万分之六每日计算,计算至本金、违约罚息全部清偿时止(三)川财证券可以要求袁启宏立刻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约定,国购投资同意,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川财证券有权要求国购投资及袁启宏立即偿还川财证券持有的16国购债全部本息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一)国购投资未能履行本协议各项约定除上述触发情形已获得川财证券豁免外,川财证券将有权单方面就所持有本期债券份额采取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国购投资提前偿还、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诉讼等。

2018年11月22日,国购投资向川财证券发送了《16国购债兑付承诺函》,主要内容与《和解协议》基本一致。袁启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随后,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还分别签署了编号为、JK2的两份未载明落款日期的《债权债务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两份合同中分别明确了2亿元与3亿元的债权债务的形成原因。签署以上两份合同的目的是确认标的债券中面值2亿元与3亿元的16国购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用于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之用。

川财证券作为抵押权人与郎溪国购公司作为抵押人签署了编号为JKDY1、未载明落款日期的《抵押合同》,约定:郎溪国购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郎溪县郎溪汽贸城A幢,B幢,C1幢,C2幢,D1幢,D2幢,E1幢,E2幢,F1幢,F2幢,G1幢,G2幢,H1幢,H2幢,J1幢,J2幢,K1幢,K2幢,M幢,N幢1层,P幢,Q幢等共921套、面积94519.29平方米商业地产为国购投资因编号为JK1的《债权债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向川财证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2亿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上述921套房产已经办理完毕不动产抵押登记。2018年12月7日,川财证券作为权利人经核准取得编号为皖(xxx)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川财证券为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

川财证券作为抵押权人与郎溪广场公司作为抵押人签署了编号为JKDY2、未载明落款日期的《抵押合同》,郎溪广场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郎溪县、面积37741.61平方米的商业地产为国购投资因编号为JK2的《债权债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向川财证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3亿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上述26套房产已经办理完毕抵押登记。2018年12月3日,川财证券经核准取得编号为皖(xxx)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川财证券为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

为确保国购投资与川财证券签订的《和解协议》和编号为、JK2的两份《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债权人共计5亿元债权得到切实保障,川财证券作为债权人分别与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国购产业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约定: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国购产业公司自愿向川财证券就国购投资依据《和解协议》和编号为、JK2的两份《债权债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的相关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为川财证券对国购投资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及其修改或补充的相关协议中最晚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

川财证券作为质押权人与安徽商业公司作为质押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安徽商业公司以其有权处分的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质押,为川财证券对国购投资因5亿元面值的16国购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为其他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019年1月21日上述股权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编号为(合)股质登记设字[xxx]第xxx号。

2019年1月30日,川财证券与国购投资、袁启宏签署《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国购投资应当在2019年2月1日前(含)兑付川财证券资管产品持有的16国购债(即1亿元债券)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2日(含)至2019年2月1日(含)延期期间利息按年化8%计算。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国购投资应当在2019年3月31日前(含)兑付川财证券自行持有的16国购债(即4亿元债券)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2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延期期间利息按年化8%计算。

2019年3月31日,国购投资未按照《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兑付川财证券自行持有的16国购债(即4亿元债券)及资管产品持有的16国购债(即1亿元债券)的所有本金及利息。袁启宏、郎溪国购公司、郎溪广场公司、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安徽商业公司、国购产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国购投资、袁启宏、郎溪国购公司、郎溪广场公司、安徽国购公司、合肥华源公司、淮北国购公司、安徽商业公司、国购产业公司均未向川财证券或山东信托支付16国购债中的任何本息。

三、在川财证券认购的共计5亿元16国购债中,川财证券通过山东信托设立山东信托债券管理二十五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其中4亿元面值的16国购债。山东信托对上述债券信托4亿元的16国购债向国购投资行使回售权,川财证券亦对其资管产品持有1亿元的16国购债向国购投资行使回售权,因山东信托和川财证券均未能获得国购投资的清偿,川财证券亦诉至本院,与本案各被告形成了(2019)川民初字19号案。

四、国购投资认可其应向山东证券支付本金4亿元,且应按照约定的年息7.3%计算2017年至2018年利息合计为2920万元。

五、为实现本案和(2019)川民初19案所涉债权,2018年11月,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2日,川财证券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服务合同(诉讼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合同〉及〈补充法律服务合同〉中止协议》。2019年3月12日,川财证券又与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川财证券为16国购债涉及的5亿元债权的实现,实际支出了律师费49万元。

另查明,袁启宏持有国购投资99.60%的股份,系国购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国购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国购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泊悦3号泊悦4号泊悦7号泊悦8号泊悦9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承诺函两份、编号为、JK2的两份《债权债务合同》、编号为1、2的两份《抵押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山东信托的主要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售款42920万元及利息与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罚息以4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9%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92000元;三、如果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郎溪汽贸城的共计921套、面积94519.29平方米商业地产(详见附件1)以及郎溪国购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共计26套、面积37741.61平方米商业地产(详见附件2)行使顺位抵押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郎溪国购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如果国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徽国购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行使质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安徽国购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袁启宏、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国购汽车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袁启宏、安徽国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国购汽车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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